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负担的义务是否一并免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01 15:30:2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实践中一般由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扶养义务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不需要再履行监护职责。但法定的扶养义务不会免除,仍需继续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