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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曾某某、贵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16323元并支付迟延返还的利息(以116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
15?日,原告作为买受人,被告宏*房开作为出卖人,就位于本市南明区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14.43平方米,单价为1610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232323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116323元。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8日签订关于解除前述买卖合同的终止协议,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16323元。后被告未按时退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并诉请如前。
被告观点
被告宏*房开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应退金额为112838元,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是由于受疫情影响,经济较为困难,而且关于利息合同没有约定,被告也无力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利息的诉请。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8日,原告(乙方)同被告(甲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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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共同签订《终止协议》,达成如下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解除双方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59970)。……三、甲方退还乙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116323.00),退还方式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怠于配合办理,则甲方有权顺延退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甲方自乙方书面提出解除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品房买卖合
同》总价款1.5%的退房违约金,即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整(¥:3485.00)。”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终止协议》、收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期退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款金额,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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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房款116323元,扣除违约金3485元后为112838元,被告应当退款金额为112838元,故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支付利息,被告逾期退款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于法无据,本院将其调整为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起算时间,原被告双方在《终止协议》中对被告退款时间作出了约定,为“乙方书面提出解除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原告书面提出解除申请之日即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之2020年1月8日,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9日前退款,逾期退款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故利息起算时间应当
自2020年1月10日起开始计算,被告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购房款1128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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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逾期退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128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