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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是不是就不能判决离婚呢?
这是很多人对于诉讼离婚认识的一个误区,其实对方的同意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必然条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而不仅仅只是考虑对方是否同意,贵阳离婚律师提醒各位,在想离婚的时候,我们应该冷静对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对方是否同意并不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离婚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