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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婚姻律师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其第10条第1款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其第10条第1款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