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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离婚律师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忠诚协议问题
如何处理有关忠诚协议问题
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
“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曾某赔偿贾某某25万元,并且当场一次性付清。
上述夫妻不忠赔偿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案件本身说明我们公民的权益意识在增强,不仅关注社会上的权益,对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益也密切关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来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