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婚姻律师事务所-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收养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阐明了《民法典》
关于收养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其次是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是禁止假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的原则。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项社会与法律制度,有其悠久历史及发展渊源。
收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法律地位在立法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在现代社会,收养制度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故此国家监督倾向越来越明显,我国也不例外,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收养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平衡与保护。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儿童利益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在收养制度方面,表现为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收养方面的国家监督和完善相应的收养制度,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结合中国国情,并通过借鉴现代收养立法的精粹与经验,吸取收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我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