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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离婚律师关于 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
从《民法典》“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可以看出,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民法法律意义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然人中最弱小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行为上、智力上、生存能力上,不能或者很难自己独立生存。收养制度的建立,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当中的一部分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存在。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向被收养人的利益倾斜,《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的立法宗旨突出对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保护弱小群体而言,收养基本原则以特殊标准确定被收养人的地位及利益分配,就是源于被收养人的弱者身份。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即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收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