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婚姻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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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律师关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的问题。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1-20 10:06:40 分类:贵阳婚姻普法 浏览:8次

第一,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一层意思,配偶、父母、子女是家庭成员,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第二层意思,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观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并不需要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只要其具有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我们认为,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第三,有观点认为,在“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上应当以“同居同财”作为根本的判断依据,家庭成员应限于将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同生活并具近亲属关系的人。我们认为,从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来看,仅仅强调的是“共同生活”,并没有将收人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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