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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陈某某、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半个月归还。二被告承诺将其承包工程转给原告做。借款期届满后,二被告拒不还款。借款为现金交付,当时是原告的朋友介绍二被告给原告认识,之后原告又介绍另外的人给被告认识,被告说是要想做工程就要先借一点钱,当时是想要投资工程的段海运带了15万元来,原告向其打了15万的借条,但原告只借了10万元给二被告,原告自己留了5万元。原告提供的判决书与本案的原被告借款信息都是吻合的,就是因为做工程才出借款项。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说*****在大方和龙里有股份。原告与被告*****通话是2021年2月,且其也知晓原告起诉的事情,并不否认还钱。
被告观点
被告*****、*****未答辩。
案件事实
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7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半个月归还的借条一张。审理中原告提供的录音未能显示对方身份,通话对方所说姓龙的在大方有点股份,所以来给他承个头,钱到了就支付原告10万元。原告提供的其他判决书、施工合作协议书及借条未能提供原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欲证明是与*****通话,且*****承诺收款后归还与*****向原告借的10万元,但该录音未能显示对方身份,通话对方所说姓龙的在大方有点股份,所以来给他承个头,钱到了就支付原告10万元,姓龙的是否为*****不能确定,且通话对方说付钱的前提是收到款项;原告提供的其他判决书、施工合作协议书及借条未能提供原件,且即使有原件也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交费,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