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与阿强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存在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处罚款200元。
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也受到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