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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330万的房子离婚只分我2万8?!男子怒了……
上海有一对夫妻
丈夫没有家暴、没有出轨
只是和平分手
但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
丈夫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
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
且妻子占比99%
但丈夫阿强辩称
此举只为“安抚丈母娘”
事件回顾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
首付100余万元:小丽母亲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2018年阿强搬离房屋,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经查实
该套房产目前市值330万元
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
小丽占99%,阿强只占1%
一审
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
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
改判依法支持了妻子小丽的权益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小强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父母,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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