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配送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外卖小哥和配送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王某在接到某配送平台公司分配的任务订单后,像往常一样匆匆出门送餐,谁知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杨某。交警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杨某受伤送医后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护理期限(含住院)拟为3个月,营养期限拟为3个月。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王某、某配送平台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认为,行驶过程中其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目的是为了尽快完成平台分配的订单任务。这起交通事故是其在执行平台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所以责任应该由平台承担。 配送平台认为,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车速过快和杨某横穿马路,与平台并无关系,且平台也从未和王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因赔偿问题一直商榷不下,杨某将王某、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 经调查,王某经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配送平台为王某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该配送平台与王某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杨某7万余元,配送平台公司和王某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杨某2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交警认定,本案中,杨某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酌定由王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中,王某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同时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王某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平台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事实上已经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本次事故发生于王某前往通过配送平台获得的配送订单指定的商家途中,王某作为配送平台公司的雇员,在执行外卖配送这一雇佣活动中撞伤行人,基于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配送平台公司需要对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台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 根据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类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而外卖小哥与送餐时间赛跑的骑行方式,让他们处于非机动车驾驶中的高危状态,“超速”运转的他们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急剧上升。 在实践中,因外卖小哥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外卖小哥,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切莫因小失大,因快生恨。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承担起相应的平台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