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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保险公司诉高速公路路段管理者获赔
案外人刘某曾驾驶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拖、轧一个轮胎外皮,造成了该车前部、底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赔偿修车费用34657元。后原告以被告作为事故路段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在事故中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259.9元。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纠纷,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理赔后,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驾驶人、乘车人员及车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故被告应高度负责,加强巡查密度、频度、力度,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被告作为收费性质的高速公路维护管理者,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路况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也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刘某长期占用最左侧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虽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但被告对刘某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被告。因此,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4259.9元。
驾驶人在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即便机动车投有保险,但驾驶人存在过错时,保险人有主张免赔或减少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本案驾驶人刘某存在过错,如保险公司拒赔,刘某通过诉讼理赔的话,因刘某存在过错而其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