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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吗?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一起“人防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 判 要 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祝某与置业公司系就涉案车位使用权达成的协议,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对车位的使用年限也进行了约定,所以该《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性质上为车位租赁合同。置业公司主张双方系租赁关系,祝某某对此亦无异议,可以证实双方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可,祝某某支付的11万元应认定为租赁期间的租金。合同所附图纸中明确记载了车位的位置,车位亦于合同签订后交付祝某,祝某应当对车位的使用状况及位置、大小了解,其主张置业公司销售人员销售车位时,可能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因此,祝某是自愿与置业公司就该车位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故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祝某主张其车位后面为消防门属于违法使用,以及车位不能完全入位,置业公司不予认可,祝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能认定车位后方为消防门。因此祝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更换车位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