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媒体报道
“转所”时,请记得做好这件事
导语:说实话,高高兴兴就职容易,开开心心离职并不容易。因此,所谓“优雅离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并不容易做到的,这才有了这篇文章。
今天,专题和你聊聊关于「律师的离职」。这并不是一篇普法文章,而是一个摆在每个律师面前关乎职业发展和生涯规划的重要问题,值得思考。
——如果你刚好是一名律师,而又刚好正打算离职或者刚刚离职,相信一定会感同身受、感慨万千,甚至有很多话要说。
律师为什么不会用「离职」这个词
说来也奇怪,在律师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离职,很少用「辞职」「开除」这样的词,而用的比较多的则是「调离」「换所」。
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称谓习惯的问题,也许正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历史变迁。
想当初,律师从体制内分离,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正式全面接受市场的检验和选择。
很多历史的痕迹却影影绰绰地残留其间,让人不得不想起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律师职业从行政权力到市场权利的现实转变过程,一如从“制服”到“西服”的嬗变。
所以,尽管当下的律师行业基本上全面实现了市场化(比如,北京在早些时候取消了律师收费的行政标准,完全由市场决定;前几天,山东省也刚刚取消了律师收费标准),但是,一个律师从一家事务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所办理的仍然是“调动”手续。
因此,律师从一家事务所转至另外一家事务所执业,和作为一家公司的员工离职几乎没什么分别,该发生的不快依然不会少,该发生的争议依然会发生,甚至该打的官司,对于事务所和律师来说,更是毫不迟疑、毫不犹豫。
律师工作会不会“不能胜任”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主体,是否为委托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当然存在是否胜任的问题。比如,在工作中是否尽职,是否充分保障了客户的委托利益,等等。
比如有媒体报道,前段时间,某地一名律师在一起案件中,未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给委托人,导致委托人错过上诉期。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不尽职行为。如果换作医生行业,这就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当然,在律师行业,极少有律师事务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单方通知律师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从劳动法角度,“胜任”的判断标准多样、判断依据严苛,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在司法实践中更是鲜有获得支持;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出来混都是需要面子的,更何况律师的圈子又非常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该是性价比最高的离职方式。
所以,最经典的对话场景是——
事务所负责人找到律师,在罗列了前述一大堆不胜任“业绩”或者陈述一大堆主客观原因之后,说:“X律师,你看,所里觉得你不太适合继续呆下去了,要不你换个所,找一个适合自己的事务所试试?”
“好吧,我考虑一下。”
“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于是,眼看着大势已去的当事人,通常会明智地马上去打听别的事务所的招聘信息了。
一旦有准信儿,双方通常会麻利儿办好“调动”手续,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到下一家事务所执业。
当然,基于人性深处的“秋后算账”心理使然,在上面的情形下,当负责人找到当事人谈话后,当事人即使觉得再呆下去没有意思,但基于自我价值被否定,往往不能甘心。
于是,也有人会开始启动“算账”模式:比如工资、提成还有多少没兑现、年休假还没休完、一定要给多少补偿或赔偿……一旦谈不拢,轻则横眉冷对,重则法庭相见。
失去了“优雅”,离职变成了一年职业生涯中令人烦恼的事件。
要不要给人“意思”一下
与被人劝退的情形不同,主动辞职也不一定让人省心。
比如,律师自己觉得事务所不再适合自己,过得不开心,再找开心处。尤其是对比之下,寻找了已心仪的事务所之后,这种感觉就会愈加强烈。
于是,向事务所提出辞职——准确地说,转所——申请“调离”。
多数情况下,事务所看到人要离开,显然心已先走,留得住人留不住心,秉承“入职自愿,离职自由”的原则,不如顺水推舟,尽快与之办理好调动手续,遂其心愿尽快调离。
反正在律师行业中,来来往往,进进出出,尽如常态。
请注意,前面说的是“多数情况”,也有“少数情况”,让离职并没有那么顺利。
现实中,也会有事务所的负责人或人力部门,往往会借辞职一事,给个“脸子”,卡个“脖子”,也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有个同行赵律师就曾经跟我吐槽。他提出从事务所辞职时,事务所长期拖着不给办调离手续,总是借故如案件未结清、手续不全、领导不在等原因,拖着不办。
最后,赵律师还是从别人那里打听到,需要给人事主管意思一下,才能顺利办好手续。
依赵律师的耿直性格、火爆脾气,这哪能行?如果跟他“意思”一下,我就没“意思”了。
赵律师果然就一直没有任何“意思”。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手续依然还没办下来,就直接找人事主管大吵大闹了一番,惹急了的人事主管放下一句:“你试试看,如果没我的证明,你走的了走不了?”说完,人事主管“优雅”地转身离去。
又过了三个月,实在忍无可忍的赵律师,不得已对事务所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当然,案件在仲裁庭中当庭和解,事务所答应为赵律师办理调离手续。
但此刻,距离赵律师当初提出辞职已经过去了8个月。时过境迁,原来谈好的事务所也不再同意接收了,老东家同意调走了,却又没了新东家,都是离职惹的祸。
如果离职不可避免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且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
基于执业经历的连续性要求,在不同事务所转换中,当然是转换过程越短越好。
现实中,无论从任何一家事务所离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执业,期间所经历的手续办理时间都是必须的。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离职的话,必须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可能有一段时间,你从原事务所调离了,但还未调入到新的事务所。此刻,你也许不属于任何一家事务所,处于“悬空”状态。
而刚好,这段时间有人找你,希望委托你办理案件,你去找原事务所还是新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呢?很可能谁都不会办。在这种情况下,最痛快的解决办法似乎只有一个:这段时间就尽量别接受委托呗!
这也许就是律师离职、转所、调动带来的麻烦之一。
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从任何一家事务所离开到一家新的事务所执业,无论“调动”手续办理的多么顺利,都必然是一次执业经历变动,会不可避免地在自己的执业经历中多了一个执业机构。
要知道,这样的经历,并非总是一个加分项。
试想,如果一个执业十年的人,一直在一家事务所执业或者中间曾经变换过一两次执业机构,也许都会让人觉得没什么,但如果在这期间换过五家事务所执业,会让人怎么想?——这家伙喜欢跳槽,不太稳定啊!
我就亲眼见过一个执业了八年的律师,经历过七家事务所。对于一家事务所来说,面对这样的执业经历,根本无需听其本人解释什么,多半都会审慎从事。
职场凶猛,优雅离职
说到这里,并非说一个律师必须在一个律所工作一辈子,永不离职。
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合则欢聚,不合则散”,原本无可厚非。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对于律师和事务所而言,也当然是双向选择。
如果看对眼,“缘”源不断;反之,“留下未必是活路,离开未必是死路”,也许对彼此都是一个新的契机和生机。
宛如律师行业中很多事务所分分合合一样,一个律师从一家事务所离开到另外一家事务所也是如此。
一家事务所需要不断的新鲜血液循环流动,保持不断前进的活力和动力;
一个律师个体更需要在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转换中实现职业生涯的自我成长。
当然,重点是离职“优雅”,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过程能耗,从而积蓄新的能量,以保障未来的职业生涯继续高歌猛进。
说到底,“优雅”不仅是一种气质,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对于职场来说,则更是一种高级的职业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