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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专题(四):快递未保价可以索赔吗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23 11:23:12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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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专题(四)


2020/10/23



导言: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快递公司开通网上下单功能,消费者只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写提交后,快递公司就派人上门揽件。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揽件时不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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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未保价的快递也需要足额赔偿

案例:

谢某在网上下单,将4件休闲打底毛衫线衣(价值2986.74元),委托天天快递公司运输。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线上接单后上门揽件,取走了谢某的四件衣服,打包后反馈给谢某一个快递单号,便取走离开。之后谢某和收货人都多次查询该单号项下的物流信息,但是一直显示处于“等待揽收”状态且没有更新。多次询问天天公司后得到答复:经核实,此件揽收丢失,快件运费12元,未保价,我司愿意赔付发件人1000元。而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实际损失共计2986.74元,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结果:

法院认为,谢某与天天公司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天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快递员上门揽收时,谢某未签署相关纸质快递单,现无证据表明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天天公司向谢某提示说明了最高赔偿额等事项。因此,天天公司对谢某的损失应当据实赔偿。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谢某2986.74元。


律师说:

如果快递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最高赔偿额,应当向消费者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充分知晓有关限额赔偿的约定,否则不能约束消费者。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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