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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维权难 一波三折终获偿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25 11:16:58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67次
一次劳务


王某甲祖辈都以务农为生,农闲时常常与村友一同外出务工,2018年8月,王某甲在同村村民王某乙的电话联系下,结伴一同前往邻村从事废铁装车工作,与雇主张某约定工资为25元/吨,本想通过打零工贴补家用,不料意外事故突发,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在工作中意外跌落摔伤,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股近端粉碎性骨折。

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共花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这次意外事故彻底拖垮了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



多次辗转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王某甲实在无力承受,为了不间断治疗,王某甲及其家属找到村友王某乙及雇主张某,多次索要赔偿无果,被拒之门外,时间一拖就是两年,王某甲的伤势不见好转,而欠下的债务却越积越多,无奈之下,王某甲将村友王某乙、雇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三方权益


面对王某甲的控诉,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如何调查取证,权衡各方利弊,保障三方合法权益成为承办法官最关心的问题。为此,法官多次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与证人。

雇主张某表示:自己与王某甲之间从未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而是与王某乙形成劳务关系,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王某甲举证说明两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确实存在,否则对于原告的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某乙更是满腹牢骚,不停抱怨说:我就是和王某甲一同参加的这次劳务工作,充当一个传话召集的作用,我不同意、不应该赔偿。

最终,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与另一被告王某乙不存在劳务与雇佣法律关系,由于原告王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以向下跳的危险方式下车导致受伤,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应对此起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另一被告王某乙无责任。

因此张某需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75558.89元。




终获赔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并未如约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张某时下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履行能力,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但法官并未放弃对本案的后续跟进,10月中旬,执行干警查询到被告张某在银行存有余额8200余元,遂在王某甲的申请下恢复对本案执行,实际冻结张某可用金额8211.3元,并及时督促被告张某依法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来源:辉南县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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