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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因公司换搬迁太远拒绝前往上班被辞退后能否索要补偿
法院认为,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在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的情况下,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和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整体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是搬迁的范围并不算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可达之处,厂区所在地依然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同时公司还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对劳动者实际的影响有限,并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 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公司方面多次下发通知告知搬迁事宜,李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与公司积极协商,但在此时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拒绝返岗工作的行为构成多日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无需向李某再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