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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下班骑车摔倒,我要找谁赔偿?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1-02 11:44:53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49次

案情:

2019年7月,徐某在晚上十点下班回家,骑车经过一段小路,突然摔倒至一个坑里,顿觉疼痛难忍,就打电话给妻子,妻子赶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救护车赶到将送伤者至医院。其后徐某的妻子去交警队找相应的负责人处理案件,且将当时受伤的现场照片提供给办案人员,但是办案人员经过核查,确定路段归某路政公司维修养护,但是无事故发生视频等,确定不了事故责任,就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将事故发生的时间、路段及路段的归属,事发时候的现场情况描述清楚。
徐某受伤后委托我所处理他的案件。我所在他已有材料的情况下,查看现场、询问证人后,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分析,他受伤的损失可以要求路段的负责单位来赔偿。结合他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致徐某摔倒的深坑是路段维修养护单位修路所致,未及时修复,且未安放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路政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徐某的受伤时间是在晚上十点,光线不好,路上的坑深有二十厘米,徐某在平时上下班时并不存在这个深坑,也无法预判该路段在养护挖有深坑。最终法院认定某路政公司承担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

延伸分析:
1、是不是在路上摔倒都能由他人赔偿呢?事实情况是并非所有摔倒都由他人赔偿。如果非机动车行驶人在白天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摔倒受伤,是很难要求其他人或公司赔偿损失的。
2、上述案件中的徐某,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且最终经过法院认定其无责,他受伤的情况可以构成工伤。徐某未到退休年龄,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也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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