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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加油,尾款人!” 被双十一预售规则逼疯? 简单粗暴的维权知识了解一下
你可能听过“电视人”“媒体人”“新闻人”
……
但你肯定没听过
尾!款!人!
而这个词,这两天在微博已经刷屏了
☟
谁也不会想到今年的双十一,
竟然是在“人间闹钟李佳琦”的“锣声”中,
开启了预售阶段!
而“定金人”的噩梦也从这时候开始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近几年的双十一规则,
就是……Emmm……
简单以一字概之,就是
迷!
总之就是,生怕消费者算明白。
但电商平台总说自己“玩法”简单
为啥消费者却感觉越来越“蒙圈”
屏幕前的你
是否已经被“双十一”规则逼疯?
今天小编给大家
整理了“双十一”期间如何维权的知识点
“简单粗暴”、“清晰明了”
一起看来看看吧~
定金、预付款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定金,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约定。
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预付款”、“订金”等概念与“定金”相混同。但实际上,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付款、订金等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非双倍返还所收款项;而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若预付方未购买任何货物,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收受方应当退还;若因预付方违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损失。
承诺最低价,但实际价格比平时还高,如何维权?
买卖是市场行为,商品价格会随市场因素上下波动,是正常现象。经营者做出的有关价格的承诺一般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与自己之前售卖价格比较是最低价,如历史最低价;
二是与同一第三方平台的其他卖家所售价格比较是最低价,如全网最低价;
三是与所有在售渠道相比较是最低价,如全国最低价;
四是某一期间的最低价,即与将来某一时间之后的商品价格相比是最低价,如价保双十一。
因此,消费者在经营者做出有关价格承诺的表示时,应首先区分其属于何种形式的承诺,再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自身的承诺。
因网络购物中商品价格是可以经后台修改的,若消费者经核实经营者的确违反了价格承诺,应首先对其违约事实予以固定,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将某一时间段的同一商品的价格等予以公证,再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组织、仲裁、诉讼等方式加以维权。如果经营者故意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购物的,还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还可以通过退一赔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预付订金后消费者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订金不予退还?
某地工商局提示,以格式条款规定预付款(订金)不退属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坚决予以抵制。消费者应详细了解网购平台及商家的“双11”促销规定,清楚红包、优惠券等的使用方式和期限。同时,与商家充分沟通,并注意保留促销宣传图片、活动细则、礼品清单、订单页面、聊天记录等信息,防止商家事后不认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七天无条件退货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论经营者是否作出有关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品是例外商品,不适用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意图退货的话,可以在七天内与经营者联系退货事宜;若协商不成,如果消费者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购物的,可以在平台上不提交“确认收货”,并及时与第三方平台联系第三方介入;若没有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315服务热线、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但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维权的同时要及时固定与商家协商的证据,如进行截图、请公证机关公证等方式,并完好保存货物。
商家声称“限时特价”,付款却没便宜
海淀法院的郑法官建议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有误,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未果,再到法院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起诉。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元,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低价购物后商家称标错价,商家需要补足差价吗?
【案情简介】发现节假日时段购物平台上显示一款平板电脑标价仅161.99元,小周便下单购买,在线付了款。小周下单时,购物平台发出的“检查订单”中提示:“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已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收到订单,通知您商品已发货后,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该网站给小周发送邮件:“因缺货,将无法满足您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该公司还称,标价161.99元是操作错误,随后向小周退款。小周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和维权费用。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该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这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小周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购合同未成立。不过,消费者无从知晓商品库存,节假日缺货情况下,商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其下单付款。而该公司无法交付商品,却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当时未告知标价错误,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周赔偿一台平板电脑正常售价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法官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签订合同中,因商家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消费者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等,也可要求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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