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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说不!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1-06 09:13:34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57次

   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可不行!

     近日,贵阳市开阳县法院依法审结3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


案件回放:


  •     2020年2月

     被告人陶某通过微信从黄某处得知收买银行卡及信息资料(包含绑定该银行卡的U 盾、该卡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绑定手机卡、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获取利益。随后陶某以600元至800 元不等的价格向胡某甲等人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16 套转售给黄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    2020年2月

      被告人胡某甲为获利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收买银行卡及信息后转售给被告人陶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    2020年4月

      被告人胡某乙在罗某等人处收买了5套银行卡及信息,在王某等人处获取了3套银行卡后,将8套银行卡转卖给一个外号叫“大赢家”的男子。


      开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收买银行卡及该卡绑定的信息后,将银行卡及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陶某及胡某乙涉及信用卡数量巨大,胡某甲涉及信用卡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至2万元。

法官提示:


       买卖银行卡及绑定信息,银行卡一旦出现问题,轻则使持卡人信用受损,重则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为洗钱、逃税、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方便,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极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1.  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2. 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3.  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知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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