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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明明无权出卖他人的财物,为什么该合同仍然有效
社会青年张某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马自达轿车使用,租金每天160元,租期一个月。大约使用十天时间,由于急需要一笔资金借给女朋友家里用,张某某谎称汽车是自己的,卖给李某,双方约定,车辆价格一次性4万元,半个月后去过户。李某相信了,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4万元,将车辆开走。几天后,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李某住址找到该车辆,将车辆开走。李某找到张某某退钱,张某某无钱返还,李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返还4万元。
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向李某说明,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张某某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但是,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希望李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张某某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
李某想不通,明明张某某出卖他人汽车,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怎么合同有效?
律师说理
李某咨询律师,律师也向其解释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一条规定的确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与之前的规定不同,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1.认定合同无效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而采取的国家干预性措施。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涉及这些利益。2.合同无效,其结果是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就不能适用。而如果是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金、定金等等合同条款都是可以主张的。因此,认定合同有效,对守约方有利,能够更加有力的制裁违约方。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第597条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观点。本案承办法官希望李某变更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释明。
结果
经过律师的解说,李某到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张某某必须在十日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4万元。
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出卖人是否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要求查看相应权利证书,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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