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邓某秀到三星休闲会所麻将馆打麻将。三星休闲会所是蒋某成、张某辉、张某亮、邓某洪合伙开的。事发当天,邓某秀到麻将馆打麻将打到下午4点多,突然昏倒在地,并出现昏迷、流涎水等症状。同麻将桌的人将邓某秀昏倒一事,告诉了麻将馆老板,老板之一的邓某洪到场后立即扶起了邓某秀。另一老板张某辉因认识邓某秀的弟弟邓某龙,便立即与邓某龙进行联系。邓某龙赶到现场看到倒地的姐姐后,立即到三星卫生站请医生去现场查看病情。医生初步判断邓某秀为脑溢血,须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麻将馆老板之一的张某亮随后拨打急救电话,将邓某秀送往医院进行抢救。3月10日,邓某秀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等病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会所老板在疫情期间不顾禁令仍然偷偷营业,并且在邓某秀发病后不尽安全责任义务,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导致邓某秀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法院对三星休闲会所4名合伙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对方承担40%的责任,共计赔偿金额31万余元。庭审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邓某秀在2月25日下午4点左右,而被告方则说发病时间为5点多。同时,参与打麻将的人和麻将馆经营者害怕惹麻烦,未及时拨打120急救,而是四处联系死者家属。在死者弟弟的要求下,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是四名被告的拖延,导致死者未及时得到有效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则在辩护中称,麻将馆事发当天没有营业而是准备营业。也没有人邀约死者邓某秀打麻将,而是她自己到茶馆来的。在邓某秀昏倒后,他们也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死者的弟弟,并非像原告所称的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义务。
法院调阅了派出所对4名被告及死者弟弟邓某龙的询问笔录,4名被告均在笔录中陈述,死者邓某秀是在2月25日下午4点多发病,死者的弟弟邓某龙也在笔录中陈述是当天下午4点多接到的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前述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了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转移给他人。同时,该救助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只有在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该救助义务不得转让给死者家属。法院认为,4名被告作为休闲会所的共同经营者,在死者邓某秀发病时的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死亡结果应承担20%的损害责任;同时,死者本身患有高血压,应遵医嘱按时服药,避免进行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的活动,在疫情期间应遵守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不应参与打麻将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因此对自身的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责任。经认定,家属因邓某秀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8万余元。法院作出判决,家属自行承担其中的80%,由4名被告共同承担20%,赔付家属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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