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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08 09:44:57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73次


      王某在兴进机械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7年8月27日7时30分左右,王某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康村17组骑摩托车(系无牌无证驾驶且王某知情)去兴进机械公司上班途中,由于公路边的桉树枝被风吹断,砸到其摩托车上,导致摩托车翻车,王某受伤。后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后王某向铜梁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1月15日,铜梁人社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作出铜人社伤险认字[2017]7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2017年8月27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因无证据证明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兴进机械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于2018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铜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分歧

      王某在上班途中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且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析

      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
      首先,从立法的内在逻辑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严格按照此条规定,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并不符合上述任意规定,但其行为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行为难道是法律所鼓励的吗?所以不应简单机械地理解该法条的规定,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现象,那么这就要求法官应站在法理的高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为不予为认定工伤的情形,但这种行为绝对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提倡的,任何法律法规制订的目的,都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正能量,鼓励公民遵纪守法,让社会安定有序,“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其次,从过错原则来看。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当预见自己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行驶在上班途中,会有发生交通事故危险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能是刹车失灵,可能是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导致与他人相撞,或者车辆性能不好,如方向把失灵等,虽然这种危险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但即使是万分之一的概率,也不排除有发生的可能性,反之,如果一开始就不驾驶这种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上路,则必然不会遭遇上述危险,但本案中王某显然是过于自信,认为这样的危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这充分说明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最后,从公平原则来看。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棵路边树的突然倒塌砸中自己,造成受伤,完全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对于王某而言谈不上什么主要或非主要责任,也可以说王某无责任,即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也能证明这点,如果像这种突发的意外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当前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下,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也与国家所倡导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
      综上所述,王某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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