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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交友 学会自爱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26 09:57:47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73次

     寻求刺激的陈某在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吴某,吴某向陈某推荐了毒品麻古,“一贩一卖”之间,两人便迅速成为了“朋友”。2018年,陈某向吴某再次提出购买毒品麻古,吴某让其妻伍某与陈某进行交易。当伍某与陈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交易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当场缴获伍某贩卖给陈某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0颗,并在卧室床下搜查出的黑色挎包内发现毒品麻古疑似物大、小各一包,经称量,毒品麻古疑似物总净重为34.8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证据证实吴某、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麻古仍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经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并已判决。



二、案件警示

      启示一: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本案中,伍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在明知吴某贩毒的情况下,不仅不加以劝阻,劝其改过自新,反而帮助吴某一起贩卖毒品,最终两人双双落入法网,令人唏嘘。陈某也是因为与贩毒的吴某相识,从而不断进行购买,无法做到戒除毒瘾。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自爱,谨慎交友,因为一旦你交往的朋友中有一个吸毒者,或者贩毒者,就容易变成涉毒高危人群,由于心理、身处环境等因素影响,较一般人群更易受到毒品的侵蚀与诱惑,从而走上吸毒贩毒的不归之路。

      启示二:近年来,毒品犯罪大小案件层出不穷,从涉案的被告人人数看,少则一二人、动辄十几人、数十人结伙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的案件并不少见;从查获毒品的数量看,几克、几十克、数千克甚至数万克大宗贩卖冰毒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该案的成功侦破,对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严厉打击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会加剧诱发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我国一贯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毫不手软的态度,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坚决打击,对涉毒在逃人员也持续加大追缉力度,不放过一个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违法犯罪,我们应当时时警醒、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及其对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共同参与禁毒工作,防止毒品问题继续蔓延。禁绝毒品,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中,吴某、伍某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麻古34.88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伍某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共同犯罪中,吴某系毒品所有者、指挥者,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伍某兰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吴某、伍某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另查明,2009年7月14日,吴某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吴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4月1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某、伍某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拶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伍某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吴某的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伍某兰的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O月16日止。)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属被告人吴某、伍某兰所有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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