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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28 15:00:22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155次
案情回顾


陈某夫妻是当地能人,持有几家公司股权,2019年初他们又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各类建筑公司提供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顾问服务。双方各占有该咨询公司5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招聘了一些大学毕业生担当咨询顾问,对外号称资深专家,可以帮助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市场,经营管理,法律,税务等等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公司知名度不高,业务并不是很多,但不久公司接到了一笔业务,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要求陈某的咨询公司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为:1,为张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提供市场调查,资质等级方面审核。2,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3,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税务服务。该合同签订后,陈某的咨询公司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工作。他们进行了市场方面的调查,帮助公司与张某某的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张某某的公司进工地施工,施工时间不长,张某某公司与甲方因为工程进度等问题产生纠纷,施工停止。
法律提示
为解决纠纷,甲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方的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就与张某某的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的公司撤出工地,经结算,损失100多万元。张某某认为,自己公司是在陈某的咨询公司帮助下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现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咨询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张某某委托律师全权处理诉讼,律师在调查中发现,陈某的咨询公司财产与陈某夫妻的个人财产无法区分,陈某妻子经常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没有财务记账,因而认为陈某某咨询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应当由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在向咨询公司提起债权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咨询公司和陈某夫妻对张某某的建筑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被告否认自己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认为咨询公司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能够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由于陈某夫妻各占咨询公司50%的股份,俗称夫妻公司,法院要求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咨询公司财产有独立的记载,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法院认为,咨询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合同】被判决无效,咨询公司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责任比例为60%,咨询公司与陈某某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保障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不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夫妻公司看上去很美,可以避免股东间利益纷争,但是,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公司财产记账本等财务证据必须齐备。只有合法经营,才能取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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