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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深圳市某某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1)黔0181财保7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
法定代表人:唐*雄。
委托代理人:莫虎,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061044****。
法定代表人:王*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月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财产保全函,并提交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335823.75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安新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0)贵安新区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所在楼幢地上第**,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泽清
法官助理 李艳
书记员许 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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