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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城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5-12 17:08:37 分类:物业管理 浏览:1次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黔城*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泉城首府***房物业管理费4573.18元,违约金1371.96元,合计5945.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泉城首府***房的业主。原告黔城*物管公司于2017315日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物业费单价为1.6/m2每月收取,车位费:300元每月,建筑面积为:89.32平方米,逾期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并进行了事实服务。但是,被告于201911日起停止缴纳物业费,截止2021831日,共计欠费月数为32个月,每月金额为142.91元。据此,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4573.18元。为减轻被告负担,原告仅按照规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请求支付违约金1371.96元,多余部分自愿放弃。综上,各项请求金额为5945.14元。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黔城*物管公司于201924日(除夕)因物业管理及维修工作失职造成被告家每个房间被5厘米高的粪水堆积,导致被告的家具、地板等财产损失严重(粪水堆积是由于洗手间总管道堵塞,整栋楼粪水集中堆积到三楼导致的)。后经多次电话催促维修人员才赶到现场,但维修工作没做好,又导致被告家房屋两次被粪水淹没,造成家具损失40000元,实木门更换费4600元,墙纸脱落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1500元,无法居住(2-10月)导致的额外房租20000元,合计柒万壹仟壹佰元整(71110元)。以上损失均该由黔城*物管公司赔偿,但该经济赔偿纠纷至今黔城*物管公司未解决。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31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泉城首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黔城*物管公司为泉城首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6//平方米收取;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缴交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

庭审中查明,被告*****的房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实际建筑面积为89.32㎡。被告于2019年起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每年度开始前的10日内即2019110日前交纳全年物业服务费,201923日被告*****家中(当时该房屋对外出租)被总下水管道粪水淹,被告认为原告未及时到场处理且之后又维修不到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物业服务不完善,故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从201911日起计算至2021831日为32个月,被告尚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为:89.32×1.6元/平方米×32个月=4573.18元。另查明,被告认可原告在其家中被粪水淹后为其更换了受损的地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泉城首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黔城*物管公司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911日起,其家中尚未发生被粪水淹的情况之前即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本院审理的同一小区同类案件中,已认定原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所述的家中被总下水管道粪水淹后造成的损失,其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自行决定是否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11日至20218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73.18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负担19元(此款原告贵州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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