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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贵州黔城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案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泉城首府***房物业管理费6427.14元,违约金1928.14元,共计8355.2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蒙*斌对原告提供的部分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服务提出质疑,其陈述情况不足以达到拒交物业费的程度。但被告的服务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心中存有服务业主的公心,才能提高服务水平、与业主和谐共处,减少诉讼案件发生,共建和谐社区达成共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服务有一定问题,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427.1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蒙*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