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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贵州黔城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黔城盛世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泉城首府***房物业管理费6438.4元,违约金1931.52元,合计8369.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1、物管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完善的服务,C栋的楼下有餐馆油烟的问题,经业主多次反映后才于2021年2、3月份解决;2、停车场滴漏液体到车上,物业不积极处理,经多次反映后物业才找洗车场给业主洗车;3、门禁卡每月升级导致进出不方便;4、停车场停车秩序混乱,无人值守;5、物业周末和节假日无人值班,交费和反映情况不方便;6、电梯内的广告和架空层出租的费用没有公示,且架空层应是业主的活动空间,物业擅自改变来出租。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泉城首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黔城盛世物管公司为泉城首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6元/月/平方米收取;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缴交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
另查明,被告*****的房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建筑面积为125.75㎡,因认为物业服务不完善,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32个月,故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25.75㎡×1.6元/平方米×32个月=6438.4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泉城首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黔城盛世物管公司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9年1月起停止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本院审理的同一小区同类案件中,已认定原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38.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