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法律援助,业务范围
案例展示皆有大量成功案例,可到所出示
新闻中心学法,知法,用法
夫妻之间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吗?

夫妻之间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吗?

推荐

案情简介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婚内AA制协议书》,约定“婚内有一方需要资金,另一方给到对方时,需要打欠条,日后需要偿还;在婚姻期间,如果一方给对方借钱,必须打借条,也必须按还款日期还给对方。”庭审中,原告翟某提交《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电话录音四份、银行交易流水若干,证实被告李某将二人共有房屋抵押借款735 000元用于个人事务并担保案外人债权982 000元、40 000元,原告翟某已代被告李某消除房屋抵押并偿还多名案外人借款。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翟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今借翟某500 000元,用途经营性用款,大写伍拾万元。3年内还清,借款日期:2021.6.30”“今借翟某50万元(伍拾万元),用途:生意周转。借款日期:2022.8.30 2年内还清”“今借翟某50万元(伍拾万元),用途:经营性使用。借款日期:2023.6.27 3个月还清”。通过视频录像查证,以上三份借条均系被告李某在公安机关所写。现原告翟某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 500 000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公安机关书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后,符合借贷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翟某提交的《借条》《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银行流水回单、借记卡明细清单、通话记录及庭审陈述,能够证实原告翟某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出借资金的来源。另,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借资金并非一次性出借,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后经结算形成。综上,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故原告翟某主张被告李某偿还1 5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某偿还借款1 500 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处理婚内借款时会与普通的自然人借款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具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时,若夫妻之间订立了相关婚内财产协议、借条、借据、欠条等凭证,法院会综合查证相关凭证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综合考量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债务形成原因以及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再行根据双方约定内容妥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而出具借条,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该借条应受法律保护。另,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当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或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需订有书面协议,应就借款金额、用途、给付方式约定明确,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出借资金的来源和支付出借资金的事实,以免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共同生活的紧密性,仅凭口头约定难以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和效力。当然,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有助于社会安定。家和万事兴,夫妻之间共同生活,需相互付出、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尽好相互之间的扶助义务,共同抚养好子女,共同经营温暖和谐的“家”,才能不辜负当初“步入婚姻殿堂”的初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2025-04-21

  •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主张分居期间扶养费,法院这么判!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主张分居期间扶养费,法院这么判!

    推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理应相互扶持,尤其在对方生病时。然而,当一方婚后患上重病,导致夫妻双方走向分居,患病方病重期间的扶养费能否主张另一方承担?我们一起通过这起案例来详细了解!基本案情程某与张某于2010年4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8年,程某患舞蹈症、癫痫症等疾病,并被评定为二级肢体伤残,后期治疗和康复支出大量医疗费,导致双方及家庭成员产生矛盾,双方感情恶化走向分居。程某主张双方分居后,张某不管不顾,生活、经济上均未对程某尽到扶助义务,还将程某名下房屋租户赶走,截断自己的租金收入。此外,张某曾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张某仍未尽扶养义务。张某称因工作变动,收入受到影响,程某就医支出医疗费数额巨大,自己负担能力有限,但认可双方分居后,未另行支付扶养费。现程某起诉本案,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万元。法院审理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程某、张某自2020年3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掌握名下财产。程某因患癫痫、舞蹈症等产生医疗支出,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在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及生活支出情形下,程某要求张某承担部分费用支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程某身体状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张某的经济收入条件等,法院最终判令张某每月支付程某扶养费2000元。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且不因夫妻双方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情况而有所区别。二是客观上存在扶养需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并不以经济上的客观贫困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扶养需要即可。三是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内容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本案中,程某患病后,双方感情恶化并分居,但并未离婚,双方婚姻仍处于存续状态。程某因就医、生活开销等,客观上存在费用支出,在无法工作以维持生活来源情况下,存在扶养需求。双方分居后,各自掌管名下收入,张某未履行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扶养义务,亦未履行支付扶养费的物质扶养义务。因此,程某要求张某支付扶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扶养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结合扶养需求、扶养能力等综合情况。法官提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而免除。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配偶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夫妻缔结婚姻关系,组建家庭,形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选择被赋予法律层面的意义并产生系列的权利义务内容。夫妻关系的建立不仅包含着双方对共建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承载着共担风险的庄严承诺。一方因疾病等发生变故时,另一方应相助相伴,携手共度,争取早日走出困境。全面履行扶养权利义务内容,不仅是配偶身份权的法定内容,更是坚持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营造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2025-04-21

诚以待人,合以致远

汝有所惑,与尔解忧,期待与您的合作。

在线律师帮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